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诊治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提供规范化的治疗和管理,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应当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将其转至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