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三)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