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