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