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