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