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