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