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