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