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