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区域内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秸秆高效综合利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推进落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