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服装干洗行业等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
石油化工、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