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