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