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