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四十条已修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区、县环保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