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已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措施。禁止锅炉、窑炉、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