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