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