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