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工作,并对区、县(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和考核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