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第十八条有效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人均不少于12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人均17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当地的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