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人均不少于12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人均17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当地的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