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