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活动。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