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调合作,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