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