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和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挪用、混淆入库级次;
(四)税务部门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组织各项税收收入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拨付资金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国库按照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付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