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给予补贴。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