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