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