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运营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