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