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