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