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国有资本的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等事项进行专利评议,避免盲目引进、重复研发、专利侵权和技术泄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