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