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