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第十五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独占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