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