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员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航行、移泊时,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伸出舷外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