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航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气象、水文、航道条件、通航密度、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情况,可以采取限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