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