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