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