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