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