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