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