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