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