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