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