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已废止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