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省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