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军事设施的;(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